台州市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海事、公安、教育、科技、金融、财税、文体、卫生、交通、粮食、林业、电力、邮政、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灾事故的调查等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其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防雷装置、预防雷电灾害、及时报告雷电灾害事故义务。
第二章 规划、预警和防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的特点分析; (二)防御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重点防御区域界定; (四)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防御措施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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