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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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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政〔2007〕54号
【发布日期】 2007-08-01
【实施日期】 2007-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安阳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等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安机关是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的防控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承担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设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酒店)等的大堂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应当安装使用视频图像监控设备的场所或部位。
  第九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及项目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系统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必要时,侦查机关可以使用单位内部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相关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可直接接入指定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从事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二)严格限制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妥善保管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擅自改变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影响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对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通过视频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导致多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发生治安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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