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民字[2007]11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于2007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省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