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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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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24
【实施日期】 2007-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制作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网上地图以及文教用具、工艺品、纪念品、宣传品、玩具等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区的地图审核工作。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图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地图;
  (二)涉及国界线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地图;
  (三)涉及两个地、州、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
  (四)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五)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性地图。
  第五条 下列地图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地、州、市、县(市)、乡(镇)行政区域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二)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地图和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示意地图;
  (三)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审核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印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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