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制作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网上地图以及文教用具、工艺品、纪念品、宣传品、玩具等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和其他形式的地图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区的地图审核工作。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图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地图; (二)涉及国界线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地图; (三)涉及两个地、州、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 (四)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五)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性地图。 第五条 下列地图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地、州、市、县(市)、乡(镇)行政区域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二)全国性示意地图、自治区行政区域示意地图和各地、州、市、县行政区域示意地图; (三)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审核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印刷、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