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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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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07〕159号
【发布日期】 2007-08-02
【实施日期】 2007-08-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的意见》(渝建发[2006]6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
  对于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本着充分尊重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发包自主性的原则,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承发包活动,自主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发包方式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具体办理时,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发包人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方式备案,并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具体办理时,招标方式备案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
  二、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承发包活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只需进行发包方式备案和直接发包情况备案,具体办理时,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发包人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只需进行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并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具体办理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工程,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发包人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发包人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发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包人方可按前述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程序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
  三、工作要求
  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重心下沉,服务靠前,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引导民营投资主体少走弯路,提高效率,正确开展承发包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发包人办理后续建管手续的依据。同时,应严把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在具备条件后,再行办理手续,开展后续工作。另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承发包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有形建筑市场应及时对“一站式”办公的程序软件进行调整,使之与改革相适应,并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硬件设施,改进信息和提示查询系统,方便查询,为入场交易的各方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渝建发(2006)183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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