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7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 为认真做好全市殡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殡葬设施建设我市殡葬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节约土地,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不断形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优质的殡葬服务新格局。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设施建设的领导,把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作为社会公共福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回族等少数民族殡仪服务项目暂不列入管理范围)。 (一)建设殡仪馆项目。全市现有3个殡仪馆和4个殡仪服务中心,已满足社会需要,但考虑到草河口、草河城、草河掌和南芬地区距市、县殡仪馆距离较远的实际情况,计划“十一五”期间在上述区域相邻地区建设一处县级殡仪馆。 (二)建设经营性公墓项目。全市现有4个经营性公墓,已满足殡葬市场需要。2015年前,在市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营性公墓项目。但桓仁满族自治县根据实际需要,可向省、市民政部门申请审批新建1处经营性公墓。 (三)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倡导绿色殡葬,节约殡葬用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加强骨灰海葬、树葬、集中深埋等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展和文明祭祀活动。 (四)开办经营殡葬用品服务部项目。经营殡葬用品服务部,暂按现行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级民政部门继续做好前置许可审批,城区按每3万人口设立1个殡葬用品服务部的要求,对全市经营殡葬用品服务部实行布局和总量控制,农村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殡葬用品经营服务部不得超出经营项目范围,严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二、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加强协调配合,大力倡导殡葬改革,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殡葬行为,推进文明祭祀。市民政部门要加大对非法修建殡葬设施的治理力度,对私设墓地和骨灰存放场所的要依法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殡葬用品店(点)的审批,禁止在城市主次干路、繁华商业区、国家机关、部队、厂矿、学校驻地附近和公路、铁路、旅游沿线、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殡葬用品店(点)。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坚决制止沿街贩卖、焚烧等封建迷信行为。市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制止出售承包土地用于建设坟墓的行为。市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妨碍殡葬执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不断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每逢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和十月初一等传统祭祀节日,要广泛宣传科学文明理念,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移风易俗,禁烧黄纸,文明祭祀。引导居民群众支持殡葬改革,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在高速公路、铁路沿线、风景旅游区、耕地、环城公园内修坟造墓。要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用,向城乡居民做好经常性殡葬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本溪的重大意义,自觉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观念和文明祭祀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本溪市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