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级管理和两级执法”物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尽快解决物业管理工作断层问题,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房产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和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城区综合执法部门两级执法的物业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四级管理和两级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推行“四级管理和两级执法”物业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要在本区城建局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作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区城建局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建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物业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市房产局指导,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区与物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筹建业主委员会,参与住宅区物业项目验收,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企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推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绿化、保洁、违章乱建拆除、设施维护等项工作。 二、各区综合执法部门受市房产局委托,在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区和住宅小区内违反物业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查处擅自搭建棚厦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自行封闭阳台或安装铁栅栏超出墙面,擅自实施外墙保温、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规烧烤等违法行为。 二○○七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