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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03
【实施日期】 2007-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本市统计标准管理,准确反映统计分类的变动情况,决定开展2007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
  (四)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名称
  (五)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
  二、修订要求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修订
  1、中央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专业处(单位)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6)》,收集汇总本专业牵头联系的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6)》,收集汇总本区县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二)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修订
  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修订,由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民政登记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06)》提出修订意见;城乡属性代码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对照2006年划分的城乡属性代码,对辖区内的村级行政区域城乡属性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修订
  对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JB003-2006)》,市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贸经处负责提出修订意见,区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统计局负责提出修订意见。要求仔细核对每个商业中心区包含的道路名称和门牌号,避免同一段道路同时位于不同的商业中心区内。
  (四)开发区名称修订
  1、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由市统计局工交处负责修订。根据市经委提供的开发区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06年)》,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工业园区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根据各区、县经委提供的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06年)》,提出修订意见。
  3、现代农业园区由上海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负责修订。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现代农业园区名称与代码(2006年)》,提出修订意见。
  (五)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修订
  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修订,根据本区域实际变动情况,对照《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与代码(2006年)》,提出修订意见。
  三、修订截止日期
  修订截止日期2007年9月30日。
  四、上报时间
  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开发区名称与代码及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与代码,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市统计局设管处。
  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城乡属性代码,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市统计局设管处。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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