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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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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03
【实施日期】 2007-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8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8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以来,由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影响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多,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4.4%,1-6月平均上涨3.2%,超出了年初国家确定3%的调控目标,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了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对各省(区、市)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切实加强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实需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时限、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在引起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要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经营者或者企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的精神,在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多时,及时给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社会保障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政策建议,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的稳定。
  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分析价格波动的原因。要配合新闻媒体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波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以上各项,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
特急 发改厅[2007]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与发展改革系统有关的“菜篮子”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菜篮子”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肉禽蛋菜、食用植物油、牛奶等主要副食品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同时,继续做好保证粮食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努力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工作。
  二、加快生猪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研究编制原良种猪场(扩繁场)和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粪污处理、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加快良种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的标准化规模饲养和农村养殖小区建设,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各地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快前期工作进度,于8月31日前将需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议安排计划上报我委和农业部。
  三、规范价格秩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876号)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要引导待业组织、中介机构和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端正价格行为。对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要立即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全面清理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对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清理后保留的收费要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加强价格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价格日监测的紧急通知》(发改价监〔200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产销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772号)的要求,加强猪肉等副主要食品价格日监测和生猪生产、屠宰及猪肉销售情况的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密切关注市场粮价走势,做好粮食收购价格日监测报告工作,将36个大中城市每周两次报告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价格改为每日报告。生猪生产成本调查要注意监测调查户生猪存栏和存栏结构、仔猪购进成本、饲料价格变化等指标,每月底报告我委。加强价格预测预警,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销售数量、商品库存和价格情况,要进行经常性分析,及时提出调控建议。如出现群众排队集中购买、价格异动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我委,不得瞒报。如出现漏报、瞒报,将对有关责任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的要求,继续做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发言人制度,对社会价格热点问题及时澄清情况,表明态度,引导舆论。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已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全面清理收费的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我委。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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