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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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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07〕111号
【发布日期】 2007-08-06
【实施日期】 2007-08-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7〕11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07)22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要努力增加原油加工量,增加省内市场供给。中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要积极组织货源,合理配置资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对系统内外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对系统外企业停供、限供成品油。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企业不得囤积惜售。
  二、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成品油。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上限倒扣计算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停供、限供和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企业,对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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