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07〕112号
【发布日期】 2007-08-06
【实施日期】 2007-08-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7〕11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1725号  2007-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汽油销售时按“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为使价格政策与“新标准”相衔接,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现就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的汽油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Ⅱ)”,北京市和广东省深圳市销售的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Ⅲ)”。“汽油(Ⅱ)”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Ⅱ)质量要求的汽油,“汽油(Ⅲ)”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Ⅲ)质量要求的汽油。加油站要根据销售油品的质量,明确标示“XX号汽油(Ⅱ)”或“XX号汽油(Ⅲ)”的名称及单价。统一更名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见附表一。

  二、将汽油标准品由目前的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改为90号汽油(Ⅱ)和90号汽油(Ⅲ)。取消95号汽油品质比率,其它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保持不变,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及时修改汽油品名,对借机违规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  附表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90号汽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5650

天津市

5440

河北省

5440

山西省

5505

辽宁省

5440

吉林省

5440

黑龙江省

5440

上海市

5455

山东省

5450

湖北省

5465

湖南省

5455

河南省

5460

海南省

5575

广东省

5515

5725

广西自治区

5575

宁夏自治区

5445

甘肃省

5425

新疆自治区

5235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5455

南京市

5425

杭州市

5455

合肥市

5460

福州市

5490

南昌市

5460

成都市

5645

重庆市

5630

贵阳市

5605

昆明市

5635

西安市

5425

西宁市

5395




注: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l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附表二:车用汽油品质比率表

品名

品质比率

90号汽油(标准品)

100

93号汽油

106

97号汽油

112




注:汽油(Ⅱ)和汽油(Ⅲ)是指符合GBl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