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7〕11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1725号 2007-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汽油销售时按“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为使价格政策与“新标准”相衔接,经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现就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的汽油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Ⅱ)”,北京市和广东省深圳市销售的汽油统一改为“汽油(Ⅲ)”。“汽油(Ⅱ)”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Ⅱ)质量要求的汽油,“汽油(Ⅲ)”指符合“新标准"中车用汽油(Ⅲ)质量要求的汽油。加油站要根据销售油品的质量,明确标示“XX号汽油(Ⅱ)”或“XX号汽油(Ⅲ)”的名称及单价。统一更名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见附表一。 二、将汽油标准品由目前的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改为90号汽油(Ⅱ)和90号汽油(Ⅲ)。取消95号汽油品质比率,其它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保持不变,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及时修改汽油品名,对借机违规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注: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l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附表二:车用汽油品质比率表
注:汽油(Ⅱ)和汽油(Ⅲ)是指符合GBl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