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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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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劳社规〔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8-06
【实施日期】 2007-08-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劳社规〔2007〕11号)
 
 
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我局于2006年发布实施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33号)。为适应现实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过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窗口只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窗口只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影响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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