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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推迟执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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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行发〔2007〕113号
【发布日期】 2007-08-07
【实施日期】 2007-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推迟执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7〕11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8号)的精神,经研究,省物价局、司法厅印发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陕价行发(2007)103号)执行日期从2007年9月1日推迟到2008年1月1日。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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