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园区企业入园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赣州市园区企业入园暂行标准》(园区包括工业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崇义、石城、寻乌正在申报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附:关于赣州市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的暂行标准
备注: 1、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要求; 2、进入一类园区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上述表中的三个条件; 3、进入二类、三类、四类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入或每亩投入及每亩税收标准; 4、引进高新特色产业、出口创汇企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