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园区企业入园暂行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7-08-07
【实施日期】 2007-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园区企业入园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赣州市园区企业入园暂行标准》(园区包括工业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崇义、石城、寻乌正在申报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  附:关于赣州市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的暂行标准

园  区

类  别

固定资产

投  入

每  亩

投  入

每  亩

税  收

园  区  名  称

一类

1亿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

以上

100120万元

5

万元

赣州经济开发区

二类

5000万元

8090

万元

4

万元

沙河工业园龙南工业园

信丰工业园南康工业园

大余工业园兴国工业园

于都工业园赣县工业园

三类

1000万元

6070

万元

3

万元

定南工业园瑞金工业园

全南工业园上犹工业园

四类

100万元

50万元

2

万元

安远工业园会昌工业园

宁都工业园



备注: 1、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要求;

2、进入一类园区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上述表中的三个条件;

3、进入二类、三类、四类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入或每亩投入及每亩税收标准;

4、引进高新特色产业、出口创汇企业不受企业入园标准的限制。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