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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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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7]37号
【发布日期】 2007-08-08
【实施日期】 2007-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意见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部署,市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我市实心粘土砖(瓦)和新型墙材的生产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就下一步的工作制定了具体方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墙材生产使用基本情况

  (一)普通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基本情况。 全市目前尚存248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占地2225亩,其中,泰山区8处;岱岳区32处;新泰市71处;肥城市75处;宁阳县44处;东平县18处。每个砖(瓦)厂平均年产量530万块砖,年产实心粘土砖(瓦)13亿标块,消耗粘土约计250万立方米,全市每年毁田约1800亩。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市场主要在乡(镇)、农村和部分县城。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情况。 目前,全市经省级认定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69家,20多个品种,年生产能力折标砖已达15亿标块,年实际产量折标砖9.6亿标块,已满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需要。

  前期,按照上级部署,我市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文件(泰政发〔2002〕44号、泰政发〔2007〕16号),并通过加强宏观调控、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专项基金征管和部门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加大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推广节能墙材的工作力度。目前,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新型墙材在全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比例达70%,其中泰安市城市市区应用比例为100%。全市每年应用新型墙材9.2亿标块,节约土地1700亩,利废249.5万吨,节约能源6.2万吨标煤。

  (三)存在问题。 一是在城镇建设尤其是农村住宅建设中,人们对“秦砖汉瓦”的传统观念根基较深,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实心粘土砖(瓦)总量调控不均衡,由于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大量存在,导致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现象时有发生,从而抑制了新型墙材的生产和推广,使新型墙材实际产量不足生产能力的三分之二。三是墙改政策针对的主要是墙材的使用者而非生产者,不利于从源头管理。四是部分县、市、区的墙改节能专项基金征收力度不够。

  二、下一步的工作

  根据当前形势,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市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从生产源头和使用两方面严格把关,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目前,我市已具备可替代实心粘土砖(瓦)的新型墙材生产能力,可以关停规定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确保我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目标任务。 自2007年起,在全市分期分批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具体时限是: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粘土砖(瓦)企业,经核实后立即关闭; 2007年10月31日前,以下粘土砖(瓦)企业一律关闭:1、采用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在城市和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窑场;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窑场;4、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窑场。其他范围内粘土砖(瓦)厂也要分期分批予以关闭或转产,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到2008年底,全市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比2006年下降50%以上,控制在6亿标块以内;到2010年底,全市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控制在3亿标块以内。到2008年底,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产量达到12亿标块以上,2010年达到20亿标块以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也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工作措施。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疏堵结合,推进我市墙材革新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7〕16号)要求,结合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职责,强化措施,确保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与推广新型墙材工作均达规定要求。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分期分批关停或转产。对全市所有实心粘土砖(瓦)厂所在位置、窑的形式、实际生产量、损坏土地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逐一登记在册,逐一制定整治方案。从源头上抓起,强化对粘土类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和取土烧砖力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颁发新的开采粘土资源采矿许可证,对现有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再批准新增用地,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的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拟对符合暂时保留要求的92处粘土砖(瓦)厂,暂时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示,其余的156家粘土砖(瓦)厂予以关闭并公开举报电话(8297270)。对拟关闭的砖(瓦)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各县(市、区)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筒的要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

  2、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对现有执照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按规定禁止的生产期限,及时办理企业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手续;对逾期不申报注销和变更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拟关闭的砖(瓦)厂,依法撤回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市经贸委、税务部门等将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和国家、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符合国家规定、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政策调控力度,积极引导实心粘土砖(瓦)厂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把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项基金的正常收缴与返还。在墙材使用方面全面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我省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证制度。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材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从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加快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技术改造,引导制定转产计划,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材生产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线和技术产品。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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