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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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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检发〔2007〕114号
【发布日期】 2007-08-08
【实施日期】 2007-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7〕11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陕价检发(2007)109号)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是各级物价部门当前一项政治任务。各地要及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便于对检查工作的协调与指导。省物价局已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食品价格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要依法从重从快办案。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区食品价格监管面临的形势,把握好政策界限,既要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也要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对重点行业、重点品种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乱涨价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三、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各地物价部门要立即建立食品价格检查信息一日一报制度,要将当日检查的总体情况(包括出动检查人员数、检查单位数、查处案件数、经济制裁金额数),检查的主要做法及措施,以及查处案例的详细情况,于每日下午3点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电子邮箱:87326050@sohu.com,传真电话:029—87326050)。要通过编写食品价格专项检查简报及时反映工作动态。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不报,对工作不力的地方省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各地物价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这次专项检查的信息上报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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