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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外调入生猪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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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经贸调节[2007]387号
【发布日期】 2007-08-09
【实施日期】 2007-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省外调入生猪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交通局(委):
  为缓解当前生猪供应紧张形势,降低生猪流通环节费用,增加本省市场生猪货源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的规定,从即日起至2008年2月底止对省外调入生猪车辆暂免本省境内车辆通行费,并发放《省外调入生猪车辆免费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调入生猪车辆是指所载生猪为省外调入且全部供应本省市场的货运车辆,不限于本省牌照。
  二、省外调入生猪车辆凭通行证和农业部门产地检疫证免费通行,免费通行范围包含本省高速公路在内的所有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
  三、混装车、装载核载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在70%以下的生猪调入车辆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四、调入地各市经贸(贸易)部门负责市本级、县(市、区)经贸(贸易)部门负责辖区内通行证的签发工作。调入经营户名、联系电话、生猪调入地和屠宰场名称等内容由签发部门在签发时填写;生猪产地、产地检疫证号和运输车辆牌照等内容由经营户在生猪调入时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完整,不得涂改。
  五、通行证一式三份,并实行编号管理(编号共7位)。一份交调入经营户,一份存查,一份汇总后统一交省交通厅。实行一车一次一证,生猪运抵目的地后,通行证由指定屠宰场负责收回并交签发部门核对、存档备查,不得重复使用。
  六、车辆驾驶员或押运员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要主动出示通行证和产地检疫证,并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实工作。
  七、各公路收费站(点)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核验通行证,核实后加盖“通过”印签免费通行,不得刁难。
  八、通行证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齐全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九、公路收费站(点)对有弄虚作假嫌疑的车辆,可以对运输产品进行核实。经核实后,需补交车辆通行费,并记录车辆档案,以后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十、为便于管理,特将各市编号的第1、2位规定如下:杭州―01,宁波―02,温州―03,湖州―04,嘉兴―05,绍兴―06,金华―07,衢州―08,舟山―09,台州―10,丽水―11,所属县(市、区)编号的发放由各市自定。
  十一、各级经贸(贸易)、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要加强配合,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七年八月九日
 
  附件:省外调入生猪车辆免费通行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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