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首批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首批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首批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及移接交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市字[2007]7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改革,现就做好首批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立移交工作组 市政府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移接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移接交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资产的移接交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完成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办公室下设4个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组(以下简称“移接交工作组”)。 第一组 组长:欧阳忠 成员:李学兴、黄梅、李剑 第二组 组长:廖宇明 成员:刘波、李栋、李晓伦 第三组 组长:谢基荣 成员:黄郁梅、谌东海、廖生兴 第四组 组长:邓正华 成员:何祥文、汪传真、刘树玉 二、首批经营性资产移接交范围 市财政全额拨款及规费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租赁、出租、商业自营的住房、办公用房、店面、厂房、仓库、车库、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资产; (二)创办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 (三)投资形成的企业股权等。 三、移接交工作组分工 (一)第一组负责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接交: 1、已核定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委办公厅 市经贸委 市统计局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市农业局 市委农工部 市地震局 市综合行办 市中小企业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法制办 市委政法委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2、未申报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劳动就业局 市档案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地方志办 市科技局 市国资委 市金融服务办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 市农业利用外资办 市人才交流中心 市环境监测站 市环保局章贡分局 市高招办 市中招办 市电化教育馆 市新闻出版局 (二)第二组负责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接交: 1、已核定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城管支队 市广电局 市社保局 市环卫处 市地质队 市人防办 市干休所 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市森林公安局 市商务局 市政府办公厅 市城管局 市规划建设局 2、未申报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编委办 市宗教事务局 市政协办公厅 市委宣传部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物价监督检查局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市残联 市工商联 市口岸办 市精神文明办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市委统战部 市纪委(监察局) (三)第三组负责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接交: 1、已核定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市扶贫办 市园林局 市卫生局 市房产局 市交警支队 市文化局 共青团市委 市体育局 市图书馆 市委台办 市司法局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审计局 2、未申报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科协 市直机关工委 市信访局 市机要局 市供销社 市公安局 市军供站 市公安局章贡分局 市疾病控制中心 市体育中心 市博物馆 市招标投标中心 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市保密局 市医保局 市妇联 (四)第四组负责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接交: 1、已核定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法院 市交通局 市公路局 市水利局 市检察院 市农机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林业局 市矿产资源局 市港航管理处 市政养护处 市人大办公厅 市果业局 市接待处 市文联 2、未申报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市侨联 市社联 市党史办 市合作办 市旅游局 市讲师团 市红十字会 市信息中心 市重点办 市水保局 市政研室 市老龄委 市老干局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 市森林工业局 市林政管理稽查支队 四、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工作安排 (一)移交准备。2007年8月13日至25日内完成。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填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接交清册; 2、对经营性资产准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资料; 3、准备经营性资产净收益的有效凭据; 4、准备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 5、准备经营性资产购建时形成的负债的有效凭证; 6、对经营性资产供养的在编、在职职工进行登记造册; 7、将上述所有附件、表格、文本、资料完整复印一份,在2007年8月25日前报送移接交工作办公室。无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移接交清册注明“无经营性资产”,盖上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章,报送移接交工作办公室。 (二) 核实经营性资产情况。2007年8月26日至9月16日完成。移接交工作组要核实经营性资产的总量、净收益基数、负债额和供养在编、在职职工等情况,相关单位将核定数据填写好表格。 (三)经营性资产正式移交。在2007年9月17日至30日完成。接管经营性资产和其相关的权证、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经营性资产收益于2007年9月1日起移交,从2007年9月1日起的经营收益全部进财政专户。 五、经营性资产移接交原则 1、坚持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的原则。为推进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了赣市府发[2005]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关于严禁擅自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紧急通知》、赣市府发[2005]9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国有资产核查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06]28号《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和赣市字[2007]73号《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及移接交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严格按照这些文件要求,精心准备,规范操作,切实做好移接交工作。 2、坚持先解决问题或落实解决问题方案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上集资合资建房、建店面的相关单位要清退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款项,资金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筹措;资产购建时形成的负债需与债权单位商定偿还方案;有产权纠纷、水电分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资产原占有、使用单位解决问题后再移交。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与移接交工作办公室商定解决处理办法。 3、坚持小资产跟着大资产走的原则。对既有经营性,又有非经营性且产权难以分割的同一资产,如果经营性资产价值比重大,则整体移交;如果非经营性资产比重大,则可只分割移交经营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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