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坚持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极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与作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机制,继续保持我市在创新行政服务体制上的先发优势,不断提升服务型政府的窗口形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效率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完善审批机制、提高执政能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 二、理顺管理体制 (二)全市两级行政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 (三)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对政府各部门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日常考核和年度公务员考核,受理服务对象投诉,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各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接受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设立行政服务分中心的办事大厅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接受所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配合。 三、完善服务功能 (五)坚持应进必进。凡面向企业、群众,为社会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包括年审年检),均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已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事项,不得在行政服务中心之外受理。凡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六)坚持依法行政。所有进驻事项都要按照“许可(审批)主体、许可(审批)事项、许可(审批)依据、许可(审批)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八公开”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网上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申请事项,均应按规范操作;对不予受理许可(审批)的事项,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不得出现申请人往返于窗口与部门之间的现象。 (七)坚持充分授权。按照“重心前移、工作前置”的要求,进驻部门对进驻窗口实行授权制,并不断增强窗口的服务功能。窗口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理,使一般性审批事项都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批的事项,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到窗口现场审签或在网上审签(需集体会办决定的事项除外)。 (八)坚持规范高效 。各进驻部门应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统一的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各进驻部门窗口要坚持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标准,全面梳理与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减少不必要的申请材料与办理手续,缩短承诺期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同一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办理的,实行联合办理制。由行政服务中心明确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会同协办部门,采用现场踏勘、现场会办和联合会办等方式,提高联审会办的效率。 四、创新工作机制 (九)建立与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机制。加快推进部门设立行政许可服务处(科)。部门设立行政许可服务处(科)的,应认真整合行政许可(审批)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统一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和相配套的服务职能;条件成熟的应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努力实现职能归并率、项目到位率、人员到位率、审批授权率均达到100%。 (十)积极创新创优服务方式。坚持把创新创优作为提升窗口服务的动力,不断拓展服务形式,创新服务手段,树立服务品牌,形成窗口特色,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在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的基础上,结合窗口实际,积极推行提示服务制、预约服务制、上门办理制、代理服务制、延伸服务制等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一)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将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资源,通过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构建与完善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各职能部门多位一体的审批网络体系。要加强网络基础和安全建设,健全网络管理机制。 (十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导入数字认证等先进技术,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网上审批的实效性。通过增强网上公示、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联办、网上投诉和网上监管等功能,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申请人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强化队伍建设 (十三)严格窗口人员条件。各进驻部门要把素质高、业务精、服务优的公务员(或者具有行政许可与审批主体资格的事业编制人员)选派到窗口一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必须事前征得行政服务中心同意,两人以上的窗口必须配备一名副科(股)级以上干部担任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一般定岗二年(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人员除外)。 (十四)加强窗口人员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受派驻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所在部门领导,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窗口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人事部门核定并单独划拨评优指标,不占派驻部门的评优名额,行政服务中心按程序组织考评后由派驻部门表彰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多次不执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严重影响机关形象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中心可书面告知派驻部门,派驻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调换合适人选。 (十五)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各进驻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关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等,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服务素质与服务能力。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锻炼、培养、使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选派后备干部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经过窗口锻炼,符合任用条件的,经行政服务中心推荐,部门应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七、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要依据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考核、考勤、评比、培训、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适应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构建服务型政府窗口的服务标准与服务体系。行政服务中心对各进驻部门窗口的考核评比纳入本级政府作风与效能建设考评体系。 (十七)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选派监察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依法依纪对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行政审批网上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执法责任制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项目和收费应进未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举报箱、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要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队伍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促进行政服务中心持续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八、加强领导与宣传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加大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促进窗口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各级财政要重视对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用房、软件和硬件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工作经费,确保行政服务中心正常运转。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与完善长效管理与发展机制。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服务功能及运作效应,宣传窗口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理解配合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