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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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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劳社〔2007〕38号
【发布日期】 2007-08-10
【实施日期】 2007-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农委、扶贫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现就统筹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农民工工作专题会议关于要整合培训资源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农委、扶贫办、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制度,统一协调各部门的培训工作机构,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本地区的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统一制定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计划
  各地应根据每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计划、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统一的农民工培训计划,协同组织实施,分工组织生源,协调安排培训班次,努力使培训对象各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有特色。
  三、互相认可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
  各地在确定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时,要共同协商,互相认可。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认定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后,挂“安徽省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牌匾,对各地“阳光办”已认定的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以及“安徽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凡愿意加挂“安徽省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牌匾的,可以加挂,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统筹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
  各地应按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的要求,分部门组织落实各主管部门分配的培训任务。为了提高培训的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在“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培训对象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在组织落实、安排教学计划、组织生源、安排培训班次等方面搞好结合,努力使培训时间更加紧凑,在培训内容上更加充实,以使农村劳动力得到更高层次的技能培训。“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的培训教材在原渠道的基础上,各地还要积极引进或自编一些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技能培训教材。
  五、使用好三项培训补贴资金
  统筹农民工培训工作,遵循“资金用途标准不变、原管理办法不变、各主管部门分别审核、拨付”的原则。为充分调动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质量,各地可以在“阳光工程”计划、“雨露计划”培训对象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补贴资金与上述两项培训补贴资金叠加使用,分项列算。叠加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时间长、技术含量高的培训。培训班每结束一期,即由经劳动保障、农业、扶贫办三部门分别审核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联合审核),按不同资金来源报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渠道拨付至培训机构。各地要针对安徽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劳动力市场急需和企业用工需求,结合各类工种(专业)培训成本,制定不同工种(专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要求高、培训时间长的工种(专业),可适当提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在培训期间,还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六、统一开展农民工技能鉴定工作
  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要负责帮助他们申报技能鉴定,各级劳动技能鉴定中心(站、所)要主动服务上门,及时的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技能鉴定服务。经考核合格后,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对未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但具有专项职业能力的,经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发给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于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七、免费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各地要将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列入当地就业服务的范围,积极主动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大厅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紧紧围绕当地新建扩建在建项目、经济开发区企业用工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技能对接服务活动。加强区域间的劳务协作,建立县与县、市与县、市与市之间的劳务协作关系,互相调剂,互补合作,使经过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实现就地就近就业或流动就业。
  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地在做好统筹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和保障工作机制,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大检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中介行为,严肃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统筹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技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而且对于农民增收、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委、扶贫办、财政等部门一定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统筹做好我省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同时要充分调动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群众团体,以及企业培训农民工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大力宣传各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农民工参加培训实现就业的典型事例,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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