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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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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142号
【发布日期】
2007-08-13
【实施日期】
2007-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7〕14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的通知,现转发各地。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8月9日邵小龙局长在全省物价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8月13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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