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 2007-08-13
【实施日期】 2007-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起至2009年7月开展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制订了《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十一五”时期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可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从而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订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力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成立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组织,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
  三、确保普查质量
  凡在本市普查范围内的污染源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  附件:
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本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辐射等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摸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的来源和排放情况,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放射性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本市涉及的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分为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两类。详细调查的范围是: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产业活动单位;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等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简要调查的范围是:除详细调查范围外的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是针对谷物杂粮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牧草种植业、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的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3生活源。主要普查本市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 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中心城、新城、建制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放射性污染源。主要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即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频率大于500赫兹、功率5千瓦以上的工业用、医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用、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医用射线装置。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中心城、新城、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原辅材料消耗量及与排污相关的企业经营活动水平,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3)各区县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城镇非点源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物普查种类主要包括: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成立机构,落实经费,组织宣传培训。开展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清查和重点污染源监测,完成大气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对各区县普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发布并开发利用普查成果,迎接国家验收。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成立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培训。由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各区县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区县普查机构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质量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市、区县普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的印刷,设备购置,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部分行业抽样监测及有关产排污系数的研究,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区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