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协《关于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状况的视察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我市的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状况进行了视察,并形成了《关于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状况的视察报告》。该视察报告质量较高,既对我市目前的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状况进行了客观深入的分析,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视察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民办基础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力促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在新的起点上有一个大发展。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 规范办学行为 促进健康发展 ——关于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状况的视察报告 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 2007年5月25日 根据市政协主要领导的指示,市政协教文卫体委于5月16—17日,由市政协副主席满瑾带队,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对兴国、于都两个县的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状况进行了视察,并走访市教育局了解了全市的有关情况。现将视察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的民办教育,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就应运而生,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快速发展。据了解,目前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传统格局,缓解了就学压力,吸聚了各类资金,减轻了财政负担,实现了办学模式的多元化,对于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推进教育体制和机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不可低估的作用。 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总的趋势是健康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对发展民办教育认识不足,氛围不够宽松。虽然法律已经明确,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对民办教育的宣传不够,未能形成积极的舆论氛围,人们对此认识模糊,影响了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同度。赣南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当一部分人对新的经济社会形态下民办教育的教育体制、运行机制、收费标准等难以理解和支持,加之大多数优质公办学校超负荷招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一些人口小县举办的民办学校,因生源不足难以生存。如兴国将军中学因办学起点高,而又实行与公办学校一样的收费,现已处于负债办学状态。若提高收费标准,家长难以承受,生源将大量流失,办学又将更加困难。 2、对民办教育没有科学规划,扶持力度不大。首先对发展民办教育缺乏整体、连贯的思路和统筹规划,在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学校布局方面,没有很成熟的考虑。其次县(市、区)政府没有按《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设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扶持奖励措施等方面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相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扶持力度相对较弱,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能做到一视同仁。特别是在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和对贫困生进行补助的政策下,我市把民办学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排除在外,民办学校及群众反响强烈,感觉明显不公平。 3、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机制缺乏有效监督。一是办学行为欠规范。在全市49所含“民”性质的学校中,有的没有按照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基本设施、独立经费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独立”的要求办学,这类学校校舍、设备是国有资产,教师是财政发工资,学校收费又高于公办学校,过多的办学结余用于分红。如于都县城民办初中学校多于公办初中学校,民办学校初中生多于公办学校初中生,这种现象不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为主办学的要求。二是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有的学校没有依法成立理事会和董事会,有的成立了也是名存实亡,对校长起不到监督作用,部分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收支账目不清;大多数学校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要求进行资产和财务管理,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要求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没有充足的公用经费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影响了民办学校持续稳步发展;有些民办学校缺少长期办学思想,只顾眼前经济利益,不重视办学投入。三是民办学校的产权不明晰,使政府无法在资产归属方面对学校实施“依法管理”。投资人合理回报没有具体规定,影响了投资者投资办学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使办学短期行为无法很好得到控制。 4、缺少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大难题是优秀师资的缺乏,目前我市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有利于师资合理流动的“立交桥”尚未建立,民办学校任课教师流动性大,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和质量的提高。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几乎没有,教学质量受到影响。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师调动、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很难与公办学校享有完全同等权利,使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仍有“低人一等”的心态。 二、几点建议 1、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发展。一是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广泛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和当前形势结合起来,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质典型民办学校,发挥先进民办学校的示范作用,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在推进教育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和协调机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目前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仅仅依靠教育部门一家已难以解决,需要与民办教育有关的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人事、民政、劳动、编委等的综合协调,对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要重新分析疏理已出台的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些政策措施,并用好、用足、用活。三是要充分发挥我市民办教育协会在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理论研究、开展办学经验交流和研讨、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民办教育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管理民办教育有力的辅助手段。 2、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切实帮助民办学校分忧解困。一是建议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建议,了解民办学校办学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和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机制,让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办理调动、转正定级、职称评聘、业务进修、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帮助民办学校分类培训校长、教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对具有良好信誉的民办学校应予以信贷支持,在规定的范围内简化手续,提供便利。要像发展公办学校一样,指导民办学校尽快步入教育教学正常轨道,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民办教育发展情况,制定扶持发展民办教育的具体措施,依法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扶持政策。如南康、于都等县在民办学校开办初期给予一定办学经费补贴的措施值得借鉴。二是建议市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学校,予以重点资助,促其做强做优。三是针对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又不明确的问题,如合理回报的比例、学校停办后的财产处置、教职工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制定易于操作的政策。四是对于承担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建议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和对贫困生进行补助的政策应包含民办学校的学生,做到一视同仁。 3、严格管理,规范办学。一是要明确学校的性质。对那些根本不具备民办办学条件,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借民办学校之名争生源,进行乱收费的学校要按照 “六独立”的要求,尽快予以纠正;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违规改制成民办学校的要过渡回归为公办学校;对那些符合民办条件、发展势头较好的民办公助学校,要尽快向纯民办学校转变。二是对于股份制的民办学校,要特别注重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股份制管理体制,防止出现因分红等问题而产生的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纠纷,同时要防止少数投资人抽空学校资金和卷资走人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治理民办教育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执行“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规定投资人合理回报的年限,避免办学短期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规定,确保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四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严把审批关,制订对民办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财务收支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机制。 4、统筹规划,有重点地发展民办教育。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措施,把民办教育从自发发展纳入有序发展的轨道。鉴于目前民办学校主要在市区和县城举办,应进一步做好市县城区学校布局,遵循“规范、巩固、提高、发展”的思路把握好民办教育发展的节奏。一是建议我市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应控制规模,从严审批或暂缓审批义务教育的新民办学校,重点帮助原有的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提高办学水平。二是鉴于职业技术教育仍是我市当前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建议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出台和采取一些比扶持规模企业更有力的措施,将民办职业教育作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使我市大批初中毕业生和待业人员能进入职业学校,享受便利、优质的职业教育,为我市的工业发展和社会需要培养更多更好技术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