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注销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67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67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人应在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你站的计量认证证书已于2007年7月30日到期,至今未提出复查申请。为加强对获证检验机构的管理,经研究决定,注销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67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不得再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