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公积金(2007)51号
【发布日期】 2007-08-14
【实施日期】 2007-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7)51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做如下调整:
  一、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从以户为单位计算贷款额度,改为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且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调整分两种情况:
  1、有二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家庭:首先分别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每个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40万,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累加,合计不超过10万元。一户家庭总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现有计算规则,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总计不超过30万元。
  二、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200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和审批系统已按上述政策规定进行设定,请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和解释工作。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