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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营〔2007〕329号
【发布日期】 2007-08-16
【实施日期】 2007-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3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4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来函反映,中央电视台通过亚洲——太平洋广播联盟(以下简称亚广联)向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购买第29届奥运会转播权,由亚广联将中央电视台的购买转播权款项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亚广联是亚洲各国广播机构组成的不抱有政治和商业目的的专业联盟,我国属于亚广联的会员国之一,中央电视台属于亚广联的会员机构之一。根据亚广联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议,亚广联作为团体购买人,代表各会员向国际奥委会购买第29届奥运会的转播权,并向各会员国收集各国应负担的购买转播权费用后,直接支付给国际奥委会,其间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性质的费用。按照上述协议,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转播权的款项必须由亚广联转付给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亚广联转来的中央电视台购买转播权款项,实质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销售第29届奥运会转播权取得的收入,因此,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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