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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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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07〕43号
【发布日期】 2007-08-17
【实施日期】 2007-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范围及模式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及转让、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征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统称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征税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款,后凭完税或减免凭证办理土地、房产权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采取“项目跟踪、先税后证”的征管方法,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搞好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共同推进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管理。
  (一)实行信息共享
  1.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根据地税部门税收执法需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价格等详细资料。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商定。
  房产部门及其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相关的交易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本行政辖区内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清册。信息具体内容及其提供方式由地税、房产部门共同商定。
  规划部门应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和住房容积率信息。
  建设部门应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信息。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除相关资料复印等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2.实行联网控管。地税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努力实现地税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网络联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之前,相关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工作需要,将有关涉税信息采集表提交给地税部门。
  (二)实行资质把关
  1.规划部门在项目工程施工前,根据对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的有关信息情况,告知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2.建设部门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告知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3.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时,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三)实行先税后证
  l.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相应的完税、免税(或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征税机关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进行征免税界定,办理相关的征免税手续或向相关产权人提供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
  2.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地税部门合法有效的完税或免税证明,严格依法实行先税后证。
  (四)实行验票付款
  l.各级政府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应当凭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2.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3.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票据和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票据,纳入地税监控管理。
  三、实行依法办事
  国土资源、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等职能部门应从税源监管、信息共享、办证开票、执法稽查、督促入库等环节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统一的办税窗口,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地税部门对存在严重偷逃欠税问题且又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施工企业进行查处时,建设、房产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对存在偷逃欠税问题的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督促其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规范涉税执法行为,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与执法分工的关系,维护税收执法主体的严肃性、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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