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关于开展200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安徽省粮食集团公司: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共同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53号,见附件)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各市、县局接通知后,以县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时点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各市局从9月10日起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复查。省局将会同省相关部门适时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 二、检查的组织 检查按照国粮检[2007]153号文件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分自查、复查、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县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库自行组织本辖区、本库对库存进行自查。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安徽省粮食集团公司自行组织自查。参与最低价收购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粮食局会同当地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共同组织自查。 (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查企业的10%。由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共同组织对地方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由市粮食局、市农发行、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会同省农发行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进行复查。 (三)抽查。由省粮食局商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报表资料汇总与报送 市粮食局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共同对地方粮食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市粮食局与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共同核对、合并后,会同市农发行共同上报省粮食局。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本库库存(包括最低价收购粮食等)检查结果直接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汇总。 汇总表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印发,皖粮检联[2006]206号转发)附件4规定格式填报汇总表一至汇总表五。其中汇总表三:《中央储备粮轮换任务执行情况汇总表》、汇总表四:《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登统表》报中储粮总公司安徽分公司汇总;其它汇总表(包括复查汇总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9月15日前报省局汇总,传至省局小型机AHJS\清仓查库目录下。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安徽省粮食集团公司检查情况直接报送省粮食局汇总(汇总表三、汇总表四报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汇总)。各市清查工作书面总结(包括国家粮食局规定的检查内容的检查情况、复查情况)务必于9月15日前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省粮食局负责对全省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汇总结果与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报告,会同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今年的粮食库存清查工作。对清查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要有清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归档,形成的报表要由市、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尽快纠正。 安徽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07年8月17日 附件: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切实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仍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承储数量及代储企业资格情况。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情况。 (三)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查。一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宜存率;二是储存环节的原粮卫生情况。 (四)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五)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国家粮食局授予的代储资格;二是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资格申报材料提供情况一致,是否达到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放在取得资格的仓房中。 (六)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一是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二是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07年8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自查、复查、抽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9月15日前,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自查和复查,9月15日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各地自查、复查结果(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粮食库存的自查、复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于2007年10月16日前,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一并汇总后联合上报。 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请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及其附件执行。 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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