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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建办函[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08-20
【实施日期】 2007-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办函[2007]14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478号)转发给你们,请浏览海南建设信息网(http://www.hncic.net/)查阅,并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业化,建设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确定一批部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通过产业化基地的培育建设,以提高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和热泵机组的生产能力,并进一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材料、产品体系。海南省属太阳能资源丰富区,是名符其实的“阳光岛”。太阳能资源充足,太阳能在海南省建筑节能上的利用潜力巨大。但是,海南省太阳能建筑应用工作起步较晚,相关太阳能技术与产品欠缺,同时由于地理纬度和气候的差异,海南省的太阳能应用技术和产品不能完全照搬我国北方地区的经验。海南省政府及海南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多次下文要求开发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关键技术和设备;要求在十二层以下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鼓励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探索研究高效、安全、耐久、建筑构件型太阳能集热器及太阳能电池板的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海南省太阳能应用水平,推动海南太阳能产业发展,将海南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岛”。
  各市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创建海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创建海南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平台,集成应用国内外各式各样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逐步形成适应海南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品体系,努力提高海南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维护能源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海南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重点领域是: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设备、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所需的部品、构件生产与研发。请各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指南》和《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申报工作。请务必在2007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以便我们汇总评选上报建设部。
  联系人:杜治仓,电话:65311095,传真:65390669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7]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的瓶颈制约也日益凸现,地源热泵的产能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的需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程度不高;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缺乏技术上的突破,生产成本较高等等。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业化基地成为当前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为此,我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确定一批部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通过产业化基地的培育建设,以提高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和热泵机组的生产能力,并进一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材料、产品体系。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的重点领域是: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设备、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所需的部品、构件生产与研发。
  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指南》和《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截至时间是2007年10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联系。
  联系人:胥小龙
  电 话:010-58934548
  传 真:010-58934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一、申报条件
  1、所申报技术中的主要或关键技术已在实践中证明是成熟、安全可靠的,其技术水平居行业先进水平;
  2、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拥有实施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
  3、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产业化发展,质量管理机构健全,人员素质较高;
  4、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科研单位要有成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
  5、已列入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的单位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见附件2);
  2、编制《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立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产业背景及概况(目的、意义、环境、基础设施等现状和市场需求预测);
  (2)产业化目标和重点领域(从生产规模、技术路线、工艺装备、主导产品、产业布局与升级、辐射范围等方面提出);
  (3)主导产品计划达到的产业化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
  (4)主导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
  (5)推进产业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6)推进产业化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7)推进产业化的实施计划及预算安排;
  (8)技术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
  3、提供有关资格性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实施的落实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
  (2)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3)产业化示范项目主要实施内容的国家或地方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进度及生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4)获奖、专利、通过产品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相关文件和生产许可、市场准入文件等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律通过网上申报,网址是:www.cin.gov.cn。同时,要报送书面文本2份,采用A4纸、4号仿宋字打印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重点示范领域和申报条件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3、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至建设部。
  4、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申报项目,应当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经国资委初审同意后报送建设部。
  2、
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项目编号:   
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示范项目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主 管 部 门             
实施起止年限            
申 报 时 间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OO七年七月

一、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关键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技术合作单位名称    
扩大产能预算安排(万元)   资金来源渠道  项目资本金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二、项目实施单位(即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技术、人才、设备现状,企业主导产品及产业化水平的现状,研究、开发、创新的现有能力,当前经营状况和其它技术、经济优势等)




  
三、申报单位联系方式  
1、申报单位名称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2、技术合作单位名称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四、产业化发展规划概述  










  
五、产业化可行性分析概述  
  
六、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厅(委、局)、国资委



                         盖章
年 月 日  
八、建设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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