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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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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环监〔2007〕105号
【发布日期】 2007-08-21
【实施日期】 2007-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局:
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我市环境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我局制定了《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环评信用制度建设,增强环评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厦门环境保护保局(包括各分局),负责在厦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  第四条 采集的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  (一)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环评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专业技术人员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等。
  (二)环评机构荣誉记录:
  ⑴ 国家环保总局给予环评机构的表彰情况。
  ⑵ 单个项目及个人得奖情况。
  (三)环评机构不良记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5)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6)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7)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8)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9)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10)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11)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1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13)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1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1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采集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取的方式:
  (一)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省、市环境保护局公开发布的奖惩信息获取。
  (二)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通报等文件中获取。
  (三)通过环评机构自愿提供本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  (四)依法从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其他信息提供渠道获取。
  第六条 采集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环评机构信用信息。
  第七条 环评机构认为采集的本机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市环保局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  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条 环评机构信用信息从省局或总局公布及通报的信息为准,并通过指定的专用网站【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发布。
  市环保局通过网络接受、传输环评机构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予以纠正。
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对环评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及时更新环评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
  第十条 不良信息的网站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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