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2007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预[2007]5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秘[2003]54号),现就2007年度国资预算调整(以下简称预算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调整范围 企业集团在2007年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并导致年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结果偏离幅度超过+10%的,可以向我委提出调整年度预算。具体情况为: (一)与本企业集团相关的国家有关政策实施或调整的; (二)与本企业集团相关的国家定价发生重大变动的; (三)企业集团经我委批准实施相关重大投融资、资产划转、重组等事项的; (四)经我委批准执行新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 (五)我委认定的其他因素。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 (一)企业集团对照上述列举情况,根据2007年上半年执行具体情况,在分析所发生事项对预算执行结果所(将)造成影响的基础上,向我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二)我委按照程序对企业集团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批复意见; (三)企业集团根据我委批复意见,对原正式上报的年度国资经营预算进行调整后,报我委备案,调整后的国资经营预算作为当年进行有关决算分析、考核的依据。 三、预算调整申请上报要求 (一)预算调整申请内容应包括:前三季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总体情况描述及对年度预算完成情况的总体判断;提出预算调整的主要原因及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影响;预算调整的主要项目内容及相关金额。其中预算调整事项及相关数据应当列表反映,列示内容包括预算数、影响数、计划调整数,填列口径应与正式上报的2007年国资经营预算保持一致。 (二)预算调整申请应当在2007年9月20日前以“请示”形式上报我委。 (三)我委对预算调整请示进行批复后,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要求调整年度预算报告(包括报表及说明:格式要求均同年度正式预算,包括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并以“报告”形式报送我委备案。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