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落实办理建议、提案,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职责、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认真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政治任务。建议、提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2、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协提案办公室交给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3、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要切实加强办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办理职责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同时负责市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落实办理报告的起草工作。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落实工作机构或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建议、提案的承办和反馈工作。 三、要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认真核对件数。如发现事项、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应注明退件理由,在收件后7日内退回,不得延误积压或自行转给其它单位处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退还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退还市政协提案委。 (二)办理 1、在落实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前,各承办单位应通过电话联系、走访、座谈或书面沟通、电子邮件等形式,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充分听取相关的意见和要求,然后深入分析研究、落实办理。 2、办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条件解决的务必尽快解决。 (2)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之内解决。 (3)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 。 (4)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反映,并在明确结果后立即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三)答复 1、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有的放矢,切忌答非所问、漏答或说空话、套话、大话。答复内容要真实反映办理的工作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答复语气要诚恳、谦逊,阐释充分、透彻,不能用行政口气。承诺事项要实事求是,承诺有度、承诺有信。 2、各承办单位的答复,必须经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答复件须加盖公章、标明签发人、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四)办复 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须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0天)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督查室,以便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领导,得到批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落实办理答复事宜。各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式反馈,也不得将办复情况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 2、市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时限为3个月。个别难度大,不能及时办结或如期答复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再向代表书面说明,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市政协提案办理时间为5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复的,应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并报备市政协提案办,办复时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3、承办单位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对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应当将答复件寄送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转达代表;以解放军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则寄送福州警备区转达代表;对以党派团体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党派团体。 4、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须同时向代表、委员附寄上《办理意见征询表》,以及用以回信的信封、邮票(一式三份)。属于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只需给领衔代表、委员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承办单位在寄出办理意见征询表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后没有收到代表、委员寄回的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委员了解情况。 (五)“不满意件”的续办、续复工作 1、对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的“不满意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转办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须出面邀请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沟通解释,同时在半个月内将再落实、再办理的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督查室,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再次答复。 2、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的“不满意件”,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其书面意见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将续办情况再次书面回复给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 (六)分类、归档 根据198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应区分为A、B、C、D四类并及时归档。请各承办单位在复文标题后予以注明(格式见附件)。类种如下: A、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B、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C、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 D、指所提建议、提案留给有关部门参考。 四、总结 各承办单位每年承办的建议、提案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当年承办建议、提案达10件以上的,须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五、奖惩工作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贻误办理工作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将责其限期整改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机关予以追究。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