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7〕72号
【发布日期】 2007-08-21
【实施日期】 2007-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7〕7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妇女保健所、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注民生、关注妇女,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现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二年安排退休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好筛查工作。筛查的组织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分时间、分批进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筛查。为支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筛查项目按成本提供服务,区县政府按每人次35元标准给予补助。
  为保证筛查质量和质量控制,应确定一家经妇女病筛查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为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项目的筛查工作,并于8月底之前报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
  二、承担本次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妇科病、乳腺病筛查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详件附件)及《上海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沪卫妇基[2005]8号),创造舒适、温馨的筛查环境,安排好工作流程,提供人性化服务,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筛查任务。
  三、市妇女保健所要认真做好妇女病、乳腺病筛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并按时完成资料统计分析上报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
  四、对本次筛查中发现的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和子宫内膜癌可疑患者的进一步诊断与治疗,市卫生局指定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承担。
  联系人:郑敏黎燕
  电话:62897000X89011、89015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