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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7]66号
【发布日期】 2007-08-21
【实施日期】 2007-08-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6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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