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经贸局,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粤财外[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将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企业进行宣传,并动员本地区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对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申报。 二、各县(市、区)要按省的《通知》要求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各县(市、区)及市直企业2007年度的申报资料请于9月20日前上报;以后年度申报的截止时间为5月15日前。 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经济贸易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 附件表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