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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教[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8-22
【实施日期】 2007-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市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教[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技工学校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技工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省以下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技工学校。
  四、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指南见附件2),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技工学校批复审核意见。技工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五、技工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纳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实行电子注册,其有关学生信息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
  六、各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技工学校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把审核关。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教育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受助条件的技工学校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附件: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专业

年级
班级

入学
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    签字

学校审核意见
及公示结果

                          负责人:   公章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身份证号码

资助金额

银行卡号码

年级

学生生源地

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备注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计

--

--

--

--

--

--

--

×××

×××

备注:1.“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2.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4.××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填表单位

(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及学校

在校生   人数
(人)

受助学生数(人)

资助
金额
(万元)

生源地人数(人)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数(人)

备 注

合计

一年级

二年级

东部

中部

西部

小计

其中:
农村

小计

其中:农村

总计

一、省辖本级学校合计

××学校

……

二、××市(地、州)合计

1.市辖学校小计

××学校

……

2.××县小计

××学校

……

三、××市(地、州)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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