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市容环卫收费管理员统一着装及佩戴胸徽标识的通知 沪容环办〔2007〕2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卫收费人员行为规范》(沪容环[2007]4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单位生活垃圾收费行为,建设一支廉洁、高效、文明和规范的收费管理员队伍,促进市容环卫政风行风建设,现就收费管理员统一着装及佩戴胸徽上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着装及佩戴胸徽时间 自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员应统一着装及佩戴胸徽上岗。收费管理员统一着装及佩戴胸徽上岗纳入市局对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考核范围。 二、统一收费管理员服装要求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收费管理员服饰设计方案(已下发各区收费中心),统一配置收费管理员服装。 服装制作单位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自行选择。 三、统一胸徽标识标准 收费管理员工作服胸徽标识按附件所附格式统一。 胸徽标识字样为“沪环费—X—yyyy”其中:“沪环费”全市统一;“X”为各区(县)名称的第一个中文字;“yyyy”为本辖区内所有收费员的独立数字序列编号,如沪环费-黄-0015。 胸徽编号应与“收费员证(胸卡)”和“市容环卫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三号一致”。 胸徽标识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标准自行选择相关单位制作,或委托胸徽设计单位上海徽章厂制作。 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