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原劳动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医疗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成本核算,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项目价格及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2007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