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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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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7〕64号
【发布日期】 2007-08-23
【实施日期】 2007-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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