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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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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7〕64号
【发布日期】
2007-08-23
【实施日期】
2007-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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