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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24
【实施日期】 2007-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28号



杭州市规划局:
  你局上报的《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杭规发[2006]287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
杭规发(2007)2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
二○○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许可内容。经报市政府同意,针对建设工程批后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内部平面优化调整,在不涉及城市规划内容修改的管理工作进行简化,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对不改变建筑性质、不调整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和户型不改变的建筑内部平面的修改改审批为备案。即在符合消防、卫生、人防等部门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后,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建筑内部平面修改备案要求》的要求,以“修改内容联系单”的形式报规划分局备案。
  二、以上修改内容,可在符合相关部门及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若修改内容对初步设计内容有调整的,应先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工程经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直接报规划分局竣工验收确认,房屋管理部门依据验收合格的内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产权证时新出现的不涉及建筑性质修改的建筑内部墙体变动、移位、尺寸变化时,规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意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建筑内部平面修改备案要求》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建筑内部平面修改备案要求
 
  一、建筑内部平面修改备案的内容(不涉及城市规划内容的建筑内部平面的修改):
  1、建筑内部增加隔墙、减少隔墙;
  2、建筑门窗移位、增减等;
  3、建筑内部房间寸变化;
  4、住宅套内各功能用房位置调整;
  5、同一种建筑性质(住宅除外),各组成用房位置调整、增减;同一幢建筑有多种建筑性质时,各建筑性质的规模和位置应保持不变;
  6、居住小区根据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用房、活动用房验收交付的要求,在原规划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内统一平衡,包括移位、规模适当增减;
  7、其他内部平面修改不涉及城市规划内容的。
  二、备案内容要求:
  1、不改变原有批准的建筑性质,不改变建筑外轮廓,不调整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和户型不改变,对建筑立面基本没有改变,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内容。
  2、内部平面的修改图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卫生、消防、人防等部门及建筑强制性规范要求,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内容,应报相关部门审查,必要时(结构和布局有较大调整)送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对原初步设计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
  3、修改内容涉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时,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与利益主体的相关权属约定进行内部平面调整,并全部承担引起的权益纠纷后果。规划等部门对单体建筑备案审查内容只限于规划及相关规范性内容,不作为权益分配依据。
  三、备案程序:
  对平面内部的修改,建设单位应先行报涉及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卫生、消防、人防等部门审批,并报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再持设计院出具的平面修改联系单及其附图(A3黑白图)报所在规划分局备案,联系单及其附图应反映修改前后的情况并清晰注明修改位置。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申请备案表格;(2)申请报告;(3)修改联系单及其附图一式二份;(4)相关部门审查(备案)意见或验收合格意见;(5)必要时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
  规划分局在受理备案时,应核对备案内容是否涉及原许可城市内容的改变,如果涉及原许可城市规划内容的修改,应要求按批后修改程序申报。
  对同意备案的申请,在修改联系单上签署“修改内容不影响城市规划,同意备案”,并在核发给建设单位的联系单及其附图上加盖分局公章。
  四、不属于本文规定备案内容的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修改手续。
  五、建设工程申报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如实将备案内容反映到竣工图内,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合格的内容向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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