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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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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7〕46号
【发布日期】 2007-08-24
【实施日期】 2007-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750元、70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64元、60元、53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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