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750元、70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64元、60元、53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