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现将《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予以修订,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邵阳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搞好城区“门前三包”,彻底治理城市“脏、乱、差”,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按照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责权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门前二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实行全面包干。责任人是指在市城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建筑工地建设单位。责任区是指临街单位、工地、店铺或非经营性房屋的门口至人行道路侧石之间的区域。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责任人须自备“三个一”(一把扫帚、一个撮箕、一个垃圾容器),随时搞好室内卫生,将垃圾倒入环卫板车,做到室内垃圾不外扫,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泼,废物不乱扔,同时劝阻制止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各种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2、包绿化美化。责任人要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及绿化美化设施,并制止他人破坏绿化美化及其设施。 3、包市容秩序。责任人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堆物,不得乱吊乱挂、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不得损坏果皮箱等公益设施,不得违章停放车辆。制止他人在责任区内摆摊设点,违章停车、损坏公益设施等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破坏“门前三包”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并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后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城管环卫部门举报,请求协助处理。 市区城管环卫部门可聘请“门前三包”监督员,劝阻和制止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行为,并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可酌情处罚。 1、在责任区扔果皮、纸屑、饭盒、塑料袋和其他废弃物的,每次罚款5-10元。 2、将垃圾、污水倒入责任区、慢车道、绿化带、快车道者,每次罚款5-100元。 3、在责任区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摆放招牌和广告牌、吊挂物件,每次罚款5-l0元。 4、在责任区内摆摊经营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5、在责任区内墙面、树木、电杆、护栏上乱贴、乱画者,每次罚款5-100元。 第六条 “门前三包”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区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门前三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服从所在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执法主体是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佩戴标志和出示证件,罚款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罚款票据,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八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本规定制定“门前三包”具体检查考核标准,每季度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门前三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工作被动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凡对履行公务的“门前三包”监督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漫骂、围攻、殴打、报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城区“门前三包”管理的规定》(市政发[2000]20号)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