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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239号
【发布日期】 2007-08-27
【实施日期】 2007-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7〕239号)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情况的紧急请示》(泸市价(2007)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四川省定价目录》是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改委审定的,是物价部门定价的依据。专业有形市场服务收费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由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定价。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应按《四川省定价目录》执行。
  二、我局未委托任何协会或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其定价不符合《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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