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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委办公厅、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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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委办发〔2007〕100号
【发布日期】 2007-08-27
【实施日期】 2007-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委办公厅、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27日

杭州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二)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问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授权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问责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指:
  (一)市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
  (二)各区(管委会)党(工)委、政府及有关责任人;
  (三)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负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问责的其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市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是指前款规定的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对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不到位、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和现象执法不力、监管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有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末位、定期考核连续3次排名末位、年度目标考核未达标,或者其他应当完成而未完成主要任务、指标情形之一的;
  (四)对市级以上领导、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督查、考核工作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因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整改而整改不力的;
  (六)对下属有关单位或派驻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
  (七)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对各区(管委会)党(工)委、政府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对辖区内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组织、保障、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辖区内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没有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的;
  (三)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有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末位、定期考核连续3次排名末位,或者其他应当完成而未完成主要任务、指标情形之一的;
  (四)对市级以上领导、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督查、考核工作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辖区内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整改而整改不力的;
  (六)对属本区(管委会)党(工)委、政府管理的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
  (七)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中,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对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负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或义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未完成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的主要任务或指标的;
  (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区(管委会)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责任制范围内有关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应当整改而整改不力的。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问责情形之一,因领导过错被问责的,视具体情况,直接对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问责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问责情形之一,因直接责任人过错被问责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直接责任人因同一情形第二次被问责的,同时对分管领导实行问责;直接责任人因同一情形第三次被问责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章 问责的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调离;
  (七)解聘或辞退;
  (八)责令辞职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除以上问责方式外,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问责事项的受理部门。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群众举报、投诉和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问责范围、对象、情形的;
  (二)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或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三)工作检查或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要求的;
  (五)其他应当受理的事由。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问责事项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分办意见。认为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做好存档备查工作;认为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移送相关部门或地区调查处理。
  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或上级机关和市级以上领导指示、批示的,可以直接移送市级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移送问责事项时,应当提交调查建议书。调查建议书应当包括受理事由、建议调查对象身份、调查时限要求等事项。
  各相关部门或地区收到调查建议书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效能建设工作办公室是问责事项的市级调查部门。
  市级调查部门调查结束后,建议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方式实行问责的,报经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建议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八)项方式实行问责的,报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六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区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问责,由区(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问责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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