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意见 (二○○七年八月二日) 为做好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22万吨标准煤。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3吨标准煤下降到1.61吨标准煤,降低3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7%;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8吨标准煤下降到2.08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30100吨,消减6.4%(净消减量),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不超过12600吨(含延吉热电厂),火电、水泥等行业实现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达标排放。全州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养量(COD)排放量总量控制在70367吨以下,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539吨,削减9.7%。主要城镇的主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年均值力争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污水处理率达到20%,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0%,集中联片供热率达到80%,民用燃气普及率达到80%,汽车尾气达标率达到90%,工业废水达标率达到100%。2007年,实现消减COD11011吨、二氧化硫5130吨。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及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强项目审批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在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州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县(市)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州发改委牵头,州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煤炭、造纸、粮食深加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22万吨标准煤,火电、水泥等行业实现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达标排放,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7539吨。各县(市)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严格控制国家及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市)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州经委、环保局负责)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州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措施。(州发改委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的支持。(州发改委牵头,州商务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加快建设和改造以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州直机关办公场所率先更换节能灯。(州发改委、经委、建设局、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加快建设水污染治理工程。松花江流域按照突出重点、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水污染治理工程。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进程。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州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负责) (十)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列入减排计划的老机组必须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后方可投入运行,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措施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州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投入,各县(市)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吉林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抓好循环经济骨干企业(项目)的建设,推动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落实。(州发改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管理制度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项目。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州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负责) (十四)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加快实施《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积极推进尾矿、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工业“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深入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延吉市于2008年底前实现“禁实”,其他县(市)在2010年底前实现“禁实”。积极推进木材节约代用,做好作物秸秆、畜禽屠宰废弃物、木材“三剩物”和酿酒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和认定工作。(州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负责)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州建设局、发改委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州环保局牵头负责)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并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鼓励依托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发先进的节能技术和高效的节能设备。 (州科技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加大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州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农委负责)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使节能工作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逐渐向政府引导、社会力量主导、市场调节方向转变。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一条龙服务。(州经委、发改委、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工作。(州环保局、建设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州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抓紧出台《全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州发改委、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各县(市)要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资料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布工作,建立污染物总量排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州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加强对各县(市)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县(市),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行、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州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通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州经委牵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抓紧制订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州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都要注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实行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州建设局负责)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控制发展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州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负责)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其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能源标识制度,禁止销售《目录》外的产品。加强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延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州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行政法规的制订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行政规章的制订及修订工作。(州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建设局、法制办负责)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根据省节能和环保标准,抓紧研究制订我州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并加强日常运行的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州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项目环评。(州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负责)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交易等违法活动,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统计情况。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州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订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标准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州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向节能环保项目投资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州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农委负责) (三十八)制订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抓紧制订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州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延边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州分行负责) 九、扩大宣传,提高全民的节约意识 (四十)加大宣传力度。将节能减排纳入重大宣传活动的内容,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州委宣传部)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活动,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学校教学中,培养儿童和青少年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州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科技局、教育局负责) (四十二)实施积极的奖励政策。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对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推广以及节能减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减排奖励计入工资总额。(由州和县市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倡导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制订和实施符合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关办公设施和设备的节能工作。各级政府机关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工程,对办公区和住宅区进行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改造食堂燃气灶具。凡新建或改建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动公务用车改革。(州财政局、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州财政局、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