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政发〔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分割转让,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时,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分割转让地块的用途,由原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者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再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依法处置。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