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7〕71号
【发布日期】 2007-08-29
【实施日期】 2007-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7〕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针对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考核对象:除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外,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均列为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领导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件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省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省政府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同志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一)“专报”表示此信息转报国务院办公厅。
  (二)“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送省领导同志。
  (三)“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值班信息》等刊物时采用。
  (四)“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省领导同志,也未在《值班信息》等刊物使用。如:已向领导同志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五)“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省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
  省府办公厅每年1月份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综合考核情况。
  四、考核方法
  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计算考核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此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具体计分办法:
  (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为5、4、2、1、3。
  (二)国家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只有省领导同志批示的,奖励4分;配送现场图像或有关音视频、图片的,奖励1分。
  (三)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谎报的,在每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漏报的,每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
  (四)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
  五、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粤府办(2006)71号文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约稿任务。
  (三)每月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有关市、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
  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6)3号)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