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郑政办〔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一、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九)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 (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意见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十一)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创业。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项目支持等创业服务,要不断宣传创业典型,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创业服务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 (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示范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观摩和创业实习场所。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十三)鼓励自主创业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 (十四)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做好“再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专项服务活动和创业项目交流、推介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同级财政据实核拨。 (十五)继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服务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达到规定要求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的服务绩效给予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按其办理求职登记的人数和为求职人员提供的岗位数,职业培训机构按其实际培训人数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指导、政策宣传、提供就业信息等多种措施,帮助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十六)大力开展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和信用社区建设。各县(市)、区要重视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和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加大投入,切实解决社区建设中的经费问题,落实创建工作目标,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标准和认定程序,组织指导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市内各区经过认定的达标社区,将根据达标社区数量和创建工作情况,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管员等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培训费用由所属县(市)、区财政列支。 (十七)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工作机制。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工作的联动,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和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凭有效证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平台,加强对低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引导和督促他们积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其就业后的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 (十八)实行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情况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同时,要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保证其工作需要。 (十九)强化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就业再就业宣传专项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十)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资金需求,将专项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