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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不同意泸州市物价局、卫生局所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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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152号
【发布日期】 2007-08-29
【实施日期】 2007-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不同意泸州市物价局、卫生局所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川价发〔2007〕152号



泸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市《关于转报叙永县中医院静脉输注高氧液服务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泸市价(2007)37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医用氧气是《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经口、鼻腔吸入用于缺氧的防御和治疗,改变氧气的给药途径或者增加新的用途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的有关规定,该类产品必须按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你市提供的产品注册证已过有效期(2003年3月注册,有效期为四年),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所报的请示中应报资料亦不全。同时,原我局与省卫生厅批复四川省建筑医院的《关于静脉输注高氧液项目及服务价格的批复》(川价函(2004)211号)已执行到期,属废止文件。经研究,不同意将“静脉输注高氧液”作为新增医疗项目。
 
20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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