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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成都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服务价格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153号
【发布日期】 2007-08-29
【实施日期】 2007-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成都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服务价格的批复
川价发〔2007〕153号



成都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市《关于上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成价费(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属新增医疗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归并,一级分类为医技诊疗类,二级分类为检验,三级分类为临床免疫学检查,四级分类为感染免疫学检测,项目名称暂定为“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项目编码暂定为250403066。
  二、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检测的服务价格为三级医疗机构每次55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元。
  三、本批复为最高限价,试行一年至2008年8月31日止。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8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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